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武装保卫部 - 政策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14浏览次数:663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职责、预防措施、管理权限、奖励与处罚
2、目的
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
3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4、职责
4.1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4.2学院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院长为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4.3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院长担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防火安全委员会设立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安全管理人,也可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4.4学院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5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学院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5、火灾预防
5.1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对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5.2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5.3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4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5.5在学院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5.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5.7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8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严禁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组织
6.1学院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2学院防火委员会职责:
6.2.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2.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6.2.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6.2.4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6.2.5依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6.3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武保部,是学院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6.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学院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6.3.2对学院各自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通过每月的消防检查,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6.3.3对学院各自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6.3.4建立和规范学院各自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6.3.5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6.3.6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6.3.7组织或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4各部门、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6.4.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4.2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4.3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6.4.4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
6.4.5支持、配合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6.4.6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抢救物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7、管理权限
7.1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7.2各部门、单位要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职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7.3要定期分析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专人定时定责做好防火隐患排查工作,每日有巡查,每月有检查,及时消除各类消防隐患和苗头;
7.4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2864707学院总值班室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5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7.6学院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置、更换、维修;
7.7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8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7.9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7.10各部门对所管辖的部位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7.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8、奖励与处罚
8.1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8.2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8.3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8.4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8.5积极参加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8.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8.6.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8.6.2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灾的;
8.6.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8.6.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8.6.5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8.6.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8.6.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