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8-10浏览次数:187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学院教研活动的内容及其组织等管理事项。
1.2  本标准适用于学院各系部教研活动管理。
2  入学与注册
2.1  录取到本院的大学新生必须持《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需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2.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复查。复查有疑问者,报学院教务处研究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3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退回其报考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2.4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返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6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3  升级、试读与留级
3.1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3.2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3.1.1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
3.1.2 一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的,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申请后,准予在第二学期的学期补考时再补考一次。
3.1.3 第三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上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四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的,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四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全部及格,则第三学期不及格课程经申请后,准予在第四学期的学期补考时再补考一次。
3.1.4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累计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累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经补考后,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少于六门者,可以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上者,按留级处理。
3.1.5 留级学生只能重修所留年级的各项课程,对之前学年不及格课程不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且前面学年不及格课程仍然纳入不及格门数计算中。
3.1.6 毕业班学生不再予以留级处理。
3.3  学生试读、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3.3.1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3.3.2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3.3 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计算;
3.3.4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试读与留级课程门数。
3.4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3.5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4  转专业与转学
4.1 新生入学后根据录取专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一般不予转专业就读。符合下列情况或满足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4.1.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4.2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4.3 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学生自愿转至紧缺性人才培养专业(每年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布);
4.4.4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在本系排名前10%之内。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受理转专业申请:
4.2.1 长学制专业拟转入短学制专业的学生;
4.2.2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2.3 应予退学的学生;
4.2.4 对面向艰苦行业和紧缺性人才培养实施订单式培养的学生;
4.2.5 拟转入只招理(文)科专业的文(理)科学生;
4.2.6 对口招生专业的学生;
4.2.7 拟转入已完成计划招生数专业的学生;
4.3 转专业程序
新生入学后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三日内向学生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书》,并填写《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叁份),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表转出系、转入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转专业申请书》由系部留存。
4.4 其它事项
4.4.1 若拟转入的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招生计划缺额数时,按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择优办理。
4.4.2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4.4.3 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收系领导预核,教务处复审,学院批准。
4.4.4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籍表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未修课程,应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过的课程。
4.5  学生转学的条件:
4.5.1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4.5.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a)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b)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c)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d)  应予退学的;
e)  无正当理由的。
4.6  转学的办法。
4.6.1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6.2 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4.6.3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申请办理,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4.6.4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5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5.1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递交《休学申请书》之日算起。春(秋)季学期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学年的春(秋)季学期开学时按时回校报到,并办理复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5.2.1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5.2.2有特殊困难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5.3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交《休学申请书》并填写《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材料,经家长和辅导员签字,所在系和学生处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家庭困难休学的需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经家长和辅导员签字,所在系和学生处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申请表由所在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5.4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规定办理:
5.4.1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5.4.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5.4.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及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本人自理。
5.5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5.5.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复学申请书》、《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查,符合复学要求,因病休学的学生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系和学生处审核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5.5.2 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系和学生处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5.5.3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5.6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 退学
6.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6.1.1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6.1.2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6.1.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1.4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6.1.5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1.6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1.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1.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6.2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6.2.1 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6.2.2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6.2.3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6.2.4 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7  毕业与结业
7.1  学院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该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7.2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取得本专业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7.3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经毕业总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经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再申请一次课程补考,考试时间跟同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总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7.4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7.5  对违规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8  附则
8.1  本细则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及我院具体情况而制定。
8.2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3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 附加说明
9.1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9.2 本标准起草人: 周庆华
9.3 本标准审核人: 汪志锋
9.4 本标准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