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程大勇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采购项目顺利交付使用,促进办学条件有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据《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标准》及学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采购项目是指通过采购方式购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大型基建工程除外)项目。

1)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有形采购,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合格的承包单位来完成施工任务,并包括与之相关的人员培训和维修等服务的项目。

2)货物采购项目。属于有形采购,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购买所需要的投入物(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初期维修等服务的项目。

3)服务采购项目。属于无形采购,是指对学院不愿或不能提供的服务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提供专业的、高效的各种执行性服务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验收,是指对采购项目实施中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单位,对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各部门、二级院系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验收工作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无论项目其经费来源如何,除另有规定外,完成采购在建立固定资产账或交付使用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六条 验收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大型基建工程除外)。

第七条 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参数标准)、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八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验收类别

第九条 项目验收包括到货检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安排阶段性验收环节。

第十条 到货检验一般是指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整,货物是否破损,货物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第十一条初步验收是指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举行的一次工程初验,其主要目的是让验收人员先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将问题形成整改意见,供应商(施工单位)可根据整改意见与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改,便于提高项目竣工验收的通过率。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通过对已竣工项目的检查和试验,考核供应方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而形成的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竣工验收分为使用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学院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结果

第十三条目的到货检验、初步验收以及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1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学院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到货检验。主要是检验到货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颜色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有合格证,索取物流运单等。采购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地点后由使用单位安排货物接收和到货检验,如果发现不符,拒绝签收并及时联系供应商处理。

第十五条初步验收:

(一)申请验收。供应商在使用单位协助下下载《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初步验收表》(下简称“初验表”),填写其中的 “项目供应商申请栏”部分,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提交使用单位申请初步验收。

(二)验收。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初步验收,填写初验表中的“使用单位初验栏”(涉及软件内容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出具软件项目试用报告)。

(三)初验结果。初步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由使用单位负责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一)使用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是指由使用单位主导和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使用单位验收小组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管理者、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等组成(3-7人,单数)。如本单位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其它单位或校外人员协助验收,但需要向办公室申请报备。

(三)项目完成后,由供应商向使用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验收小组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填写《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表”)。

(四)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填写验收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办公室、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登记程序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五)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要将该项目验收形成的系列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六)为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随时对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学院组织的竣工验收:

(一)学院组织的竣工验收指在使用单位自行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由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办公室主导和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的1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的验收。

(二)建设单位对验收报告、初验表、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材料准确、齐全的,提请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材料不完整的,建设单位通知使用单位或供应商修改或补齐资料后组织验收。

(三)组织验收:

1、采购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的正式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学院建立采购项目验收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时根据项目类型随机确定验收成员(5—7人,单数)。

3、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根据现场查看、合同比对、运行实际等出具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小组意见并签字。项目建设单位和验收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相关职能部门凭验收报告完成资产登记、费用结算等后续工作。

4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学院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实训与数据资源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等单位组成。

第十九条 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特别强的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特种设备应有特检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无论是使用单位验收还是学校统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验收时使用单位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保留必要的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资料,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为合格、整改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验收期限及异常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产货物原则上应在收到货物一月内进行安装、调试并验收完毕(另有约定的除外);进口货物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尽可能提前完成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服务类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使用单位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用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如出现以下情形,相应作如下处理:

(一)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参数等不符的,不予验收。责令供货商应按合同约定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验收。

(二)限期整改验收时,仍达不到完全到合格的,针对存在问题再次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三)再次限期整改仍不完全合格时,验收组成员集体会商,作出退货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等决定,同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项目实施单位有违约情节,会商结果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验收人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学校合法权益,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一)与项目实施单位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项目实施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以使用单位验收为主,学院不进行专门验收,但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抽查。

第二十九条 大型基建工程项目验收以专业机构验收为准。

第三十条 其它固定资产、社会捐赠、无形资产等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初步验收表.docx

附件2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