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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2浏览次数:15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工作的科学管理,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社会活动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0%+社会活动表现分×15%。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班级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由基本分(80分)、附加分(2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包括以下八项内容。每项10分,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
1、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3、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4、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6、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7、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8、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超过20分者以20分计。
1、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经常为集体做服务工作,参加义务劳动,公益工作,社会实践,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每项(次)加1-2分。
2、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对在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3分以上。
3、被评为院级、系级“文明宿舍”,该室每人每次分别加1分、0.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8分。连续三个月被评为院“文明宿舍”的,该室寝室长加3分。
4、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院学生会负责人加8分,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加7分,系学生会负责人加6分,系学生会委员、班长团支书加5分,班委团支委加4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
5、院校刊、广播站成员按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量提供的建议,酌情一次性加1-4分,其成员投稿、编辑、播音、发行等工作一律不得另加分。
6、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量提供的建议,酌情一次性加1-4分。
7、本学年度因表现突出,被评为院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院级加4分。被评为院、系级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加1-3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1、未经请假而缺席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2、受院、系级宿舍纪律、卫生检查“警告宿舍”的,该室每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
3、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经济资助等行为,视其情节扣10分以上。
4、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乱张贴大小字报,散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5、除上述内容外,凡有违反党纪团纪,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有不文明等行为,受个别批评扣2分,受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2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籍团籍扣5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95分)、附加分(5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学业基本分=(
×0.95
 
)
考试课门数
考试课总分×0.7
考查课门数
考查课总分×0.3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95分,包括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的成绩。由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技能实训和毕业论文成绩等组成(以院教务处提供成绩为准)。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如有科目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则分别以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学业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5分,超过5分者以5分计。
1、经过自学,通过安徽省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可加3-5分;通过国家四、六级英语或相当于四、六级英语水平的其他外语等级考试的,可加5分,参加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证书者加5分。
2、在院、省、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每篇分别加2、3、5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和作品,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3、在各级各类文化科技、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加5分,由省厅局主办的加4分,由市局委主办的(包括高校分区赛)加3分,由院部处、团委主办的加2分,系部主办的加1分,由群众团体组织的比赛,经院系测评领导小组鉴定,酌情加0.5分。
4、同一项论文、成果、比赛等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1、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2、无故不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3、有违反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晚自习规定,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等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每次扣2--8分。
第四章    社会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社会活动表现由基本分(80分)、附加分(2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社会活动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80分、65分、50分,包括以下内容: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按时参加早锻,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类兴趣小组。
第十四条 社会活动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超过20分者以20分计。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起骨干作用的,可加5分;
2、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群众性文艺活动中起骨干作用的,可加5分;
3、参加参加书法、绘画、摄影等兴趣小组和各类文艺、体育社团的队员,按规定参加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经相关部门证实,可加4分,未完成训练任务的,按时间酌情减分。
4、在各级文体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加20--15分,省级加15--10分,市级(高校分区)加10--6分,院级加8--4分,系级加5—2分。经院校选拨参加国家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8分、参加省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4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2.5分,经系推荐参加院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1.5分。同一项目参赛,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5、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摄影、美术、书法等艺术作品的,可加10-15分。
第十五条 社会活动表现的扣分。
1、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的,扣5-10分;
2、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的,扣5-10分;
3、无故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的,扣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第五周完成。通过学生自评、班级测评、班级公示等程序初步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
第十七条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人数5至7人,由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一半。辅导员负责指导测评小组的工作。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测评,核准分数,对错漏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学生围绕一学期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实践进行个人小结,并根据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肯定成绩,找出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班级测评的具体要求为: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测评小组主持班级测评,对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负责核实各项分数,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并由辅导员对每位学生一学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作出书面评语。
第二十条 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初步确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后,报系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系成立由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级测评成绩,对违反本条例和不符合实际的测评,系部有权进行适当调整,或者退回给班级重新进行测评。审核后,将测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学生可提出质疑,如确有异议,系测评领导小组应予重新审核,并作出相应调整。学生工作处应当对测评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评结果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