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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试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2浏览次数:60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学院的稳定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集中精力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高职和“五年一贯制”学生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全部支付必要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其中,学生在校的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生本人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无法支付,这部分学生称为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
第四条 享受资助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生活困难学生(含“特困生”);
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本学年无补考;
3、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通宵上网打游戏行为;
4、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资助人数比例和年限
各系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每学期对生活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队,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实事求是地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人数。原则上资助的困难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0%以内,其中“特困生”一般在2%。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年限不超过其学历规定的学习年限,具体资助期限依据学生及家庭收入状况变化而确定。
第六条 资助等级、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分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每学年每人500元,乙等每学年每人300元,丙等每学年每人200元。
对因个人和家庭突发性事故灾祸、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造成生活极端困难的学生,经核实后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程序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每学年十月中旬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父母单位或所在地方政府出具家庭收入证明,班委会讨论通过,经辅导员和所在系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张榜公示名单,再上报院助学工程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学校设定勤工助学岗位,将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核准学生的资助条件,监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费用的使用情况等日常工作。学院将定期、不定期对享受资助学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的,除追回全部资助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资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1、学院按30元/人•学年标准拨款为资助专项基金。
2、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资金作为补充。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