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技防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技防设备(防盗门窗、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的建设、功能、使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依据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功能
3.1学院教务处、基建办是技防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总各处、网安公司是技防系统的安装、维护的保障部门,技防设备所属部门、单位是技防设备的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学院武保部是技防设备的监管部门;
3.2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红外报警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校园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监控、红外报警系统和学生公寓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3.3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校园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等的视频图像监控、红外报警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4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学生公寓内的公共区域治安防范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使用安装
4.1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所需安装的技防设备拟定专题报告报安全办,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费用上万元的安全办报教务处、基建办招投标,并保障后期的维护保养工作。费用较少的报总务处、网安公司承建,并负责后期的维护保养工作;
4.2技防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教务处、基建办、安全办验收合格后交所需部门、单位进行使用,该部门、单位承担日常的管理检查职能;
4.3视频图像监控、红外报警系统使用前,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标识,对本公寓内学生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学生失窃时要及时报警;
5、管理的职责
5.1、从事视频图像监控、红外报警系统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1.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5.1.2严格限制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5.1.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5.1.4妥善保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1.5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学院保卫部报告;
5.1.5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5.2、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监看值班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2.1不得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5.2.2不得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5.2.3不得擅自改变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5.2.4不得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5.2.5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5.2.6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5.2.7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包括监看值班员)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5.2.8不得从事影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5.3、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3.1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5.3.2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5.3.3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5.3.4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校园秘密和学生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6、检查与考核
6.1使用部门、单位对所属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武保部;
6.2武保部需对所有设备进行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并对故障设备进行报修;
6.3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4监看值班员通过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及时报告,为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6.5监看值班员违反本办法,导致多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发生治安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院公寓值班员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6.6技防设备因使用者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的,由管理者承担责任。因设备自身因素或质量问题,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承建者承担责任。
6.7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校园秘密、学生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