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郭云峰发布时间:2021-07-10浏览次数:1228


为了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舒适”的学生生活社区,提高校园文明程度,制本规定。

  1. 宿管理

第一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级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或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同意,可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第二条每位学生配备房门钥匙一,办理住宿手续后,到公寓办借用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毕业后退换钥匙,遗失应当赔偿。

第三条学生入住公寓,凭住宿收费凭证及住宿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并按住宿通知单指定的宿舍、床位入住。新生报到结束后,由公寓办统一办理“住宿登记卡”未经公寓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如有特殊原因要变更宿舍的,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公寓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条公寓办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实行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公寓办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每日安全卫检查制度。学生住宿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若违反公寓管理制度,将上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住宿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校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时离校,原则上不予离校住宿。确因学习、工作需要留校住宿者,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各系部应将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名单在放假前二周内报公寓办,以便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对因休学、退学、顶岗实习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者须到系部办理退宿手续,本人填写离校清单,经系部同意签字后公寓办给予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后,必须带走所有的个人物品,离校期间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保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用物品,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数结算,(全年住宿月数按十个月计算,住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申请离校的,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不再保留,宿舍内的物品将做无主处理。

  1. 日常秩序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友爱、相互理解、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与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日常卫生检查由公寓办负责,院学生会生活部协助公寓办对学生宿舍的日常内务卫生进行抽查。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在楼内或往楼下乱扔乱倒。

第十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间熄灯后公寓内不要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等,禁止进行各类球类活动。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予以校纪处分,若导致不良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寓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禁止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对学生经商者(扣押没收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校纪处分;对外来人员经商者,交送武保部处理。公寓内禁止观看或传播不健康音像制品;严禁各种邪教、封建迷信的活动。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第十一条  亲属来校探望,请住校外宾馆,学生公寓不得留宿来访客人。如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外来访客须在公寓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公寓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内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讲明原因登记后方可入内会客结束后取回所押证件。

  1. 水电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用水全天供应,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用水设备,如发现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保修,要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十四条学生公寓执行晚自习(每周日--周四19:00~21:00)和夜间(每晚23:00~次日6:20)统一熄灯制度,周五、周六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6-9月份夜间就寝23:00不熄灯)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实行智能控电系统预购电管理。学生宿舍每月的定额电量以宿舍为单位计量,将由系统按每间24度的标准在月初进行一次性配发。对剩余电量不足8度的宿舍,系统将自动提醒购电;当剩余电量为零时,系统自动将该宿舍断电。超出定额电量部分每度按0.6元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智能控电系统设定的最大使用电流为5A,对超过以上电流的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等)能自动识别,并由电脑软件切断电力供应,同时记录备查,系统不能自动恢复供电。若因违规用电而断电的宿舍,当事者本人须携带违规电器到管理员办公室相关登记手续并教育处理,方可通过电脑软件对该宿舍恢复供电。若因使用电器不当或使用劣质电器,而引起系统短路的,由维修人员查明断电原因后,手动恢复供电。

第十七条 当宿舍内自然温度超过26时,宿舍内的空调和电扇电源总开关开启,请同学们自行管理好本宿舍空调和电扇,节约用电,离开宿舍必须关闭。同时为便于维修人员对电扇进行维修和保养,每天上午8:30-11:20上课时间,宿舍电扇统一关闭。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办[2007]42号)的规定,原则上学生宿舍空调使用时间为:每年61日至暑假;秋季开学至1031日;121日至寒假;春季开学至320日。极端天气开通时间可适当调整。除上述时间外,学生宿舍空调专线将停止供电。空调遥控器每只收取押金50元,离校时经查验无损全额退返。如若丢失或损坏的不退还押金。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武保部及公寓办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宿舍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公寓内严禁使用或存放煤气炉、酒精炉等灶具,禁止焚烧物品、点蚊香、点蜡烛等。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私接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违规电器是指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电吹风、饮水机等,及易引起火灾的取暖设备如:电暖器、电热毯、烘鞋器等。手机、充电宝等需要充电的电器,应放在书桌上或远离易燃物品的地方,严禁放在床上、抽屉、鞋盒等易燃物品上充电。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有毒、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一经查出,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凶器(各类管制刀具、铁管、铁棒、木棒等)。违者,一经发现,违纪物品予以没收,并交由武保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离室锁门和橱门抽屉上锁的习惯,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公寓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武保部及公寓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消防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视频监控装置等安全设施。违者,除按价赔偿外,并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1.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达标宿舍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宿舍,为达标宿舍:1.学院督查结果中无“不合格”记录。2.公寓办周检结果中符合“优秀”标准的次数占检查总次数的50%以上(含50%),且周检结果中(不合格)记录不超过两次(不含连续两次)。3.宿舍成员均无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文明宿舍每月评选一次,对各方面做得好的宿舍给予奖励。文明宿舍的考核在注重卫生检查的同时,实施“一票否决”(安全、违纪等),各系根据达标宿舍数的20%推荐文明宿舍候选名单,由公寓办审核研究后报送学生处,并授予“文明宿舍”称号,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对发现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给予严厉批评教育,情形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所在宿舍的当月文明宿舍评比资格。

  1.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