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舒适”的学生生活社区,提高校园文明程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级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或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经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同意,可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第二条 每位学生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住宿手续后,到宿管办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毕业后退换钥匙,遗失应当赔偿。
第三条 学生入住公寓,凭住宿收费凭证及住宿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并按住宿通知单指定的宿舍、床位入住。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如有特殊原因要变更宿舍的,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宿舍调整申请表》,经辅导员、系部、宿管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条 宿管办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实行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宿管办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每日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学生住宿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若违反公寓管理制度,将上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校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时离校,原则上不予离校住宿。确因学习、工作需要留校住宿者,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进行审批。各院系应将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名单在放假前二周内报宿管办,以便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 对因休学、退学、顶岗实习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者,须先到院系办理退宿手续,本人填写《离校清单》,经院系同意签字后宿管办给予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必须带走所有的个人物品,离校期间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保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用物品,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申请离校的,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一周内)不来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不再保留,宿舍内的物品将做无主处理。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十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宿时间由宿管办认定,未住满一个月的退还当月的住宿费。
第二章 日常秩序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友爱、相互理解、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与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日常卫生检查由宿管办负责,院学生会生活部协助宿管办对学生宿舍的日常内务卫生进行抽查。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投放点,不得在楼内或往楼下乱扔乱倒。
第十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间熄灯后公寓内不要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等,禁止进行各类球类活动。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予以校纪处分,若导致不良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寓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禁止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对学生经商者(宿管办有权扣押没收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校纪处分;对外来人员经商者,交送学院保卫处处理。公寓内禁止观看或传播不健康音像制品;严禁各种邪教、封建迷信的活动。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第十一条 亲属来校探望,请住校外宾馆,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得留宿来访客人。如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外来访客须在公寓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寓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内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讲明原因登记后方可入内会客结束后取回所押证件。公寓开门时间6:00,闭门时间22:30,对晚归或未归人员将根据《学生晚归登记管理办法》上报学生处给予处罚。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用水全天供应,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用水设备,如发现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保修,要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学生自行管理本宿舍电扇,节约用电,同时为便于工作人员对电扇进行维修和保养,离开宿舍时须关闭宿舍电扇及日光灯。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根据情况和相关要求执行晚自习(每周一~周四19:00~20:30)和夜间(每晚23:00~次日6:20)统一熄灯制度,周五~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为了不影响他人休息请同学们在晚11:00时自觉熄灯,按时就寝。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智能控电系统预购电管理。学生宿舍每月的定额电量以宿舍为单位,将由系统按每人每月4度电的标准在月初进行一次性配发。当剩余电量为零时,系统自动将该宿舍断电,超出定额电量部分每度按0.5703元收取费用。(充电方法:微信充值)
第十六条 智能控电系统设定的最大使用电流为5A,对超过以上电流的违规电器(如电水壶、电火锅、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限流800W)等)能自动识别,并由电脑软件切断电力供应,同时记录备查,系统不能自动恢复供电。若因违规用电而断电的宿舍,当事者本人须携带违规电器到管理员办公室相关登记手续并教育处理,方可通过电脑软件对该宿舍恢复供电。若因使用电器不当或使用劣质电器,而引起系统短路的,由维修人员查明断电原因后,手动恢复供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及公寓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公寓内严禁使用或存放煤气炉、酒精炉等灶具,禁止焚烧物品、点蚊香、点蜡烛等。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私接电线,违规使用空调插座,严禁使用违规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暂扣。违规物品是指大功率电器如:电水壶、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电吹风(限流800W)、饮水机等,及易引起火灾的取暖设备如:电暖器、电热毯、烘鞋器、电热水袋等。根据《学生宿舍违规物品管理及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对所暂扣的违规物品,在学生离校实习前或其他原因不再住校时凭存根联到宿管办领取。手机、充电宝等需要充电的电器,应放在书桌上或远离易燃物品的地方,严禁放在床上、抽屉、鞋盒等易燃物品上充电。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有毒、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一经查出,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凶器(各类管制刀具、铁管、铁棒、木棒等)。违者,一经发现,违纪物品予以没收,并交由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离室锁门和橱门抽屉上锁的习惯,钥匙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学生应该制止和防止小商小贩在公寓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学院保卫处及宿管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视频监控装置等安全设施。违者,除按价赔偿外,并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达标宿舍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宿舍,为达标宿舍:1.学院督查结果中无“不合格”记录。2.宿管办周检结果中符合“优秀”标准的次数占检查总次数的50%以上(含50%),且周检结果中(不合格)记录不超过两次(不含连续两次)。3.宿舍成员均无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优秀宿舍每月评选一次,对各方面做得好的宿舍给予表扬。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对各方面做得好的宿舍给予奖励,文明宿舍的考核在注重卫生检查的同时,实施“一票否决”(安全、违纪等),各院系根据达标宿舍数的5%-8%推荐文明宿舍候选名单,由宿管办审核研究后报送学生处,并授予“文明宿舍”称号,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对发现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给予严厉批评教育,情形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所在宿舍的文明宿舍评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