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化建设、校园建设等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程项目人选推荐,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调整和安排方案。
(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八)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行政重大表彰事项。
(十)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要求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骨干专业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专业教学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一)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三)规章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事项,应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及校内现行制度相抵触,是否会引起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四)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多部门的重要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前,应由议题提报部门的分管院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认真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讨论,并与其他相关院领导做好沟通;如事关重大,可邀请其他院领导或院长参加。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提交前应向院长汇报,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需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也应向党委书记提前汇报。会议议题经前期充分酝酿并准备成熟后,议题提报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经议题相关部门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的《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申报表》。
(二)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文案(草案)等。
(三)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定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征求各相关领导、部门意见情况和专家论证等;议题提报部门形成的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意见等。
经办公室审查,报送的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库;报送的会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报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程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院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并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事结果决定由办公室负责督促督办。重大事项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通知文件等,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管理制度中与本规则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