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次数:452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解答

一、享受补贴的购房人,所购房屋过户是否有限制条件?

答:《意见》规定,对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五年过户所购住房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满五年以后过户的,相关补贴无需退回。

二、《意见》对来铜创业就业人员租房有何补贴?能否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租赁补贴?

答:《意见》规定,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十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三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同时规定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各种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

三、购买二手房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答:不符合。《意见》明确,申请人需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不属于新建商品住房。

四、《意见》实施期限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合同备案,但《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超出实施期限的,对申请补贴是否有影响?

答:不影响。《意见》明确,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此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申请时间不受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限制。

五、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2种情形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是否含非全日制毕业生?

答:是。《意见》规定的本科学历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教、夜大等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书编号以在学信网查询为准。

六、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3种情形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中取得985、211高校的毕业证书是否含非全日制?

答:取得985、211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不含非全日制本科学历。

七、《意见》中“新落户”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一)铜陵户籍从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二)铜陵户籍毕业生因就学迁出,毕业后迁回的视同新落户人员,户籍迁回时间须在毕业后两年内;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我市的毕业生。

八、《意见》规定,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系指毕业多少年内的毕业生?枞阳县户籍未迁出毕业生是否视同新落户人员?

答: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对时间未作限定。枞阳县户籍亦属于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也视为新落户人员。

九、入学时将户籍迁至所在学校,2019年1月1日前毕业并将户籍迁回本市,2019年1月1日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否享受《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

答:因就学迁出的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将户籍迁回我市的可享受《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

十、先购房后缴纳社保是否享受补贴?缴纳社保时间有何要求?

答:《意见》规定,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1、2、3、4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5种情形人员,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十一、在铜的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申请补贴?

答: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铜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意见》规定申请补贴。

十二、在铜无自有住房记录,在外地市购房并在我市有公积金提取记录,是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购房条件?

答:《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等),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曾有出售、赠与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十三、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是否可同时申请?

答:不可以。此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最高条件申报。

十四、2019年1月1日前就已在铜工作但户口未迁入的是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补贴条件?

答:申请人必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我市,同时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十五、《意见》对购房人(申请人)婚姻状况及家庭住房情况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有。认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拥有住房的,不能享受《意见》规定的补贴。

十六、《意见》对购买商品住房是否有位置和面积限制?

答:《意见》对在我市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既无位置限制,也无面积限制。《意见》并未要求必须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不享受补贴。

十七、大学毕业后在我市未就业、未缴纳社保的是否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答: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不符合补贴条件;若申请补贴,需先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还需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创业就业人员能否同时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

答:不能。《意见》在申请条件中明确规定购(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十九、创业就业人员申请购(租)房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意见》规定,申请购(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留学证明、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十、创业就业人员申请购(租)房补贴受理地点设在何处?

答:《意见》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服务中心专设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并联审批窗口,具体实施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二十一、财政补贴发放时间和方式?

答:《意见》明确,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兑付,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采取分批发放方式发放补贴。涉及铜官区、郊区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自行承担并组织发放。

二十二、《意见》由哪些部门负责解释?

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意见》何时开始施行?枞阳县如何执行?

答:《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枞阳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