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护和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表现、取得的业绩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使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化评分、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按需设岗、专业一致的原则;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连续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须同时具备: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工作表现良好;
2、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工作岗位和专业一致;
3、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教学(工作)业务考核均为合格且良好以上等级不少于2次;
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四、计分标准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类别、新职称资历、工龄、工作业绩、个人贡献等分别赋分,计分标准如下:
1、获得高校系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计10分,其他系列(工程系列、经济系列、技校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5分。
2、新职称资历从获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的次年计算,每年计1分。
3、工龄每年计0.5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4、个人考核及荣誉(上一学年):
(1)年度工作考核优秀者计1分;
(2)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者(个人工作相关类、社会公德类):国家级每项计7-4分、省级每项计4-1分、市级荣誉每项计1分,市政府部门、集团及学院授予的荣誉称号每项计0.5分。(同类荣誉只计算最高级别1次,荣誉类总分不超过7分。)
五、计分排序办法
1、按综合得分排序
取得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按申报人员综合得分高低进行先后排序;
2、若综合得分相同,按以下顺序排序:
(1)高校系列优先;
(2)工龄长者优先;
(3)学历、学位高者优先;
(4)获得个人荣誉得分高者优先。
六、聘任办法
1、由于专业技术职数的数额限制,学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专业技术人员职数,以便更多的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能够受聘。在职数不足的情况下,学院将采取补缺式的方法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即在专业技术职数出现空缺(如职数增加、人员调离、职务晋升、退休、受到处分等)时,按候聘者综合计分高低依次晋升替补。
2、离退休不足五年(含)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作为第一候聘者。
3、不服从学院教学或工作安排或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员工不予聘任,已聘任的予以撤销,五年内不得重新聘任。
4、新入职教职工,在入职前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即可获得候聘资格。
5、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
七、聘任程序
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
已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积分汇总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
由组织人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会同申报者所在二级院系(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及个人积分表、证明材料进行初核。
3、评议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初核通过人员进行全面评审,依据排序办法排序,并根据空缺职数提出聘任建议。
4、审定
召开院长办公会,对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任人选产生程序、结果进行审定,并确认聘任人员和当年候聘人员及顺序。
5、公示
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6、聘任
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聘任等相关事宜。
八、有关要求
1、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当次参聘资格,3年内不予聘任。
2、相关部门对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按程序办理。
3、组织人事处要根据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